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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,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。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:
(一)名稱、規格、凈含量、生產日期;
(二)成分或者配料表;
(三)生產者的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;
(四)保質期;
(五)產品標準代號;
(六)貯存條件;
(七)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;
(八)生產許可證編號;
(九)法律、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。
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,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。
此外,包裝食品必須取得認證,所以,你在購買食品的時候,除了看有沒有標示之外,還需要查看食品外包裝上是否有上述標簽信息,雖然有上述內容未必就是完全安全的食品,但起碼會相對比較正規一點,信賴程度也可以高一點。
還有,現在很多人都喜歡購買所謂進口食品什么的,對于進口的預包裝食品,應當有中文標簽、中文說明書。而且,標簽、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,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。
沒有中文標簽、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、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所謂進口預包裝食品, 不是非法進口的,就是假冒的進口食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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